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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期刊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 |
關于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 (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
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的通知
商標綜字[2009]第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其整體是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報紙、期刊、雜志名稱的,可以初步審定。因此,商標申請人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的,除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的有關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標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
(二)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
(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商標局需核對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的。
二、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標申請人名義應與所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持有人名義一致。
(二)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名稱應與所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報紙、期刊名稱相同。
三、商標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一)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交。商標申請人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將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與商標注冊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標局。
(二)在商標注冊補正程序中提交。我局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將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提交有效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的相關商標申請人發出《商標補正通知書》。商標申請人在收到此類《商標補正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補正回文程序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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